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文件
雨政发[2005]180号
关于印发《雨花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雨花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雨花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重、特大生产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雨花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范围
本《预案》是指在辖区内(不含部、省、市直属企业)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上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重、特大火灾事故;重、特交通事故;重、特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事故以及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有序开展。区政府成立雨花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区长代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和相关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政府办主任、公安、街道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设下列分指挥部:
1、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任指挥长,政府办主任任副指挥长,成员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相关牵头部门和所在街道负责同志。下设以下9个专门办公室,由相关部门负责。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交警八大队内,由交警八大队牵头负责;
火灾、民用爆炸品安全事故救援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内,由区消防大队牵头负责。
内河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交通局内,由交通局牵头负责。
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内,由建设局牵头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急性中毒事故救援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内,由卫生局牵头负责。
小化工企业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内,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局内,由区国土局负责。
2、警戒保卫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由分管公安分局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公安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警戒保卫方案。
3、医疗救护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分管卫生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区卫生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护方案。
4、善后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善后工作,由区分管民政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民政局局长、相关街道的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劳动、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5、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道,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有关事故情况,新闻稿件必须经有关应急救援办公室及区委宣传部审核。
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部署,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和物资转移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持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救援意见公布于众;
8、办理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1、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捷的方式,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并且在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救援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救援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2、 区政府办公室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迅速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并立即报告区长和分管区长,同时应通知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须时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参与事故抢救或给予支援。
3、 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并迅速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救援等事宜。
4、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件等。
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1、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动作,总指挥部及各分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报市政府。
2、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3、 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5、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应急救援物物资的运输。
6、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止和拒绝。
7、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六、各项应急救援预案由各专门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 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 事故发生后迅速奔赴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 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现场保护,维持持序,处置险情,抢救伤员;
4、 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含设备、设施)保障;
5、 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保障。
七、其他事项
1、 本预案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调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随机进行适当的救援决策。
2、 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并采取有关的防范措施。
3、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保卫的责任和义务
4、 各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各街道结合本辖区内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5、 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各街道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