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许可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 (以下简称《条例》),见附件1;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 ,见附件2;
3.《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苏安监[2006]13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3。
二、受理范围及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见《办法》。
三、职责分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下设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点,承担本行政区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接收(受理)和现场核查等工作。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四、申请
(一)申请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申请书按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式样(纸张尺寸A4)和填写说明的要求填报有关内容,并与所提供文件、资料装订成册。
(二)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领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备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证明材料以及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8.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的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9.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领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代理商、最终用户、销售地点、电话、地址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以及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7.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8.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申请书(一式2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书(一式2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对所提供材料要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申请书还应提交电子版1份;
2.工商营业执照指在本市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提供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五、受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要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六、审查、发证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时限内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发证。
申请和审查材料由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制。
七、换证、变更和注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应当于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生产、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许可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相关文件、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或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备案品种主要流向、增加备案品种及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相关文件、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或变更手续。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附件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年度报告表
附件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年度报告表
附件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书
附件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申请书
附件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8: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附件9: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附件10: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变更申请书 |